刘志军案如何收场
正文
刘志军的归途在哪里?是秦城监狱,还是注射死?
8月16日,昆明铁路局局长闻清良成为铁路系统又一名落马的官员。实际上,自从刘志军落马后,铁路系统就引爆一系列的丑闻和事故,至今已有近十名铁路官员落马,且案情一直在持续发酵。由是,不少人在猜测,刘志军最终将迎来怎样的结局?
 
党纪政纪处分只是开始
2011年2月12日,刘志军被中组部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但到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后,才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由此可见,官员落马,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一般来说,首先会被撤销党内职务,然后免去政府职务。党内职务由党组织来任免,省部级官员的任免,权力在同级人大。
此外,就刘志军而言,现在其名义上还是一名共产党员,以及第十七届中央委员。按照规定,严重违反党纪法纪的官员,一律会被“双撤”,即撤销官职和撤销中央委员职务。因此专家估计,刘志军“中央委员”这个职务将在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被撤销,
并被开除党籍。
几年前,现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的于幼军被撤销中央委员即是走的这一程序。在2008年10月12日举行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于幼军同志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于幼军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确认中央政治局2008年9月5日作出的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决定。
但于幼军并未被开除党籍,仍称“同志”,还可以复出。这有别于此前十六届七中全会对陈良宇、杜世成等人“开除党籍”的最重处分。
根据中共党章规定,党内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一般说来,被开除党籍的,问题都比较严重。
 
“双规”和“双开”拉开前奏 
 
刘志军的问题就比较严重了。
从问责官员的三种手段来看,追究刑责是最重的,党纪处分次之,政纪处分再次之。比如,同样是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由于襄汾溃坝及三鹿毒奶粉事件而丢官的前山西省长孟学农及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仍然保有中央委员职务。两者只是职务上的问责,而于幼军则违反了党纪,所以受到党内处分。但于幼军并没有触犯法律,所以最终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刘志军难逃刑责。据新华社报道,刘志军是“免职接受调查”。实际上,这个词比“双规”更为严厉。
“双规” 一词出于 199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因此,“双规”并非正式司法程序,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所以案件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起,就是一个没有确定的状态,是不能公开的。而被“规”的官员,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之外,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
 
“免职接受调查”则说明已基本坐实当事人有“违纪违法”的地方,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了。所以,刘志军被“落马”的当日,新华社即发布了消息。
接下来,刘志军等来的就是“双开”了。这是党组织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官员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即开除党籍及行政开除,违反法纪的,还要移交检察机关。如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因卷入上海社保案被“双开”,并因重婚罪被判刑。
 
中纪委的八道办案程序
   
但刘志军究竟在哪些地方涉嫌“违纪违法”迄今尚无官方的权威说法,很多媒体报道都用了“或因”的猜测语。
实际上,中纪委办案有不少程序要走。6月22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向媒体通报称,“目前刘志军案件仍然处于调查阶段,调查结束后我们会再发消息向社会公开”。吴玉良所说的“调查阶段”就是中纪委的法定程序之一。
一般来说,中纪委办案,需经过案件线索管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分执行、被调查人的申述、案件监督管理八道办案程序。
中纪委共有20多个职能部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负责中共高官贪腐案件查处的八大纪检监察室。这八大室的分工,有着特定的安排。从第一室到第四室主要是负责中央各部委副部级以上党员干部案件的查处。自第五室至第八室,主要工作便是负责查处地方副省级以上党员干部。
八大室的办案线索渠道,多数来自于收集群众举报的中纪委信访室、中央领导的批示或是同级党政、立法、司法机关的移送案件。当各种渠道的违纪线索和材料汇集到中纪委后,案件还需经中纪委常委,甚至中共中央进行集体讨论,作出是否初核的决定。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便是依照此程序进行的。
“其实,自1993年1月1日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就开始了反腐败的中国模式。不久,中央就确定了中国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在这个机制中,纪委处于‘组织协调’的重要地位。”
一位专家介绍说,而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100% 是中纪委先查。
 
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
中纪委查处后,刘志军案将移交最高检。对于中央各部委副部级以上的“京官”,原则上是在北京查办。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即是在北京查办的。因此,刘志军案在北京审判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地方上副省级以上官员却有另外一套司法程序。
学者指出,十六大以来,“两高”为了防止干扰,实施了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即由最高检下发指定函,将案件指定给某个省级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该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它的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再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2006 年 6 月 22 日,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被中纪委‘双规’,三个月后,中纪委将案件移送最高检察院,经最高检指定,案件交给山东省检察院具体查办。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山东省高级法院指定临沂市中院管辖。这是一个典型的副省部级
以上官员腐败案件的‘惩处路线图’。”最高检一位官员分析说。
这个制度是从辽宁“慕马案”以后开始的。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侦查并审判。但2001年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关系网干扰办案问题。
事后公开的资料显示,马向东竟然在看守所里持有手机,可随时与外界联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
自此以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侦查和异地审判。
当然,异地侦查和审判只是惯例,并非强制性规定,主要使用对象也是“地方大员”。其中,落马的副省级以上高官基本跨省异地侦办审理,如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等等。
“最后的特权”
此外,从以往案例也可以大致推算出刘志军案的判决时间。一般来说,副部级以上贪腐官员从落马到判决,时间跨度在一年半左右。例如:安徽省原政协副主席王昭耀 2005 年 8 月落马,2007 年 1 月被判处死缓;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2006年6 月落马,2007 年 12 月被判处死缓。 
法院判决后,像刘志军这样的高官,还有最后的特权可以“享受”:如果被判处死刑,将免于被枪决,而是注射死。譬如,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济南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都得到了这样的特权享受。
而若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论在哪里判决的,都集中到秦城监狱执行刑罚。如北京市原书记陈希同、上海市原书记陈良宇、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云南省原升长李嘉廷,等等。
 
刘志军或难逃一死
刘志军的归途又在哪里?是秦城监狱,还是注射死?尽管近年来被抓贪官涉贿金额越来越大,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但多位省部级贪官却得以免死,并曾一度引起公众争议。
据传,刘志军的涉案金额可能多达20亿元,只是此说法至今尚未得到官方证实。更早之前,网上也曾流传原深圳市长许宗衡历年贪污的金额高达20多亿元,但最终法院公布的金额是3318万余元,并处以死缓;另一位高官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当时网上也有传言称其涉贿金额达30亿元,但最终法院公布的金额是 2959 万余元,且同样处以死缓。
但今天的形势似乎面临转变——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特别强调了“从严治党”和“反腐败”的决心。《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媒体更是连日刊发社论或文章,再三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力度之大、时间之长,为近年来之罕见——这是否预示着中央将顺应人民的呼声,对贪官处以极刑?
一个事实是,就在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后不久的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双双被执行死刑。虽然他们的级别远不能和刘志军相比,但有媒体之前参照以往的案例推测,他们最多被判死缓。
同样是7月19日,在最高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特别强调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此外,与陈绍基案、许宗衡案不同的是,刘志军案虽处于调查阶段,但有中央政治局高官罕见地提前透露了一些信息,也可见此案意义非同一般。
据媒体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日前在上海交通大学一场5000名年轻党员听讲的课堂上透露,“铁道部部长利用工程索取钱财,成亿成亿地索取,若干亿的回扣,生活糜烂啊。”
舆论指出,作为共产党发源地上海市一把手的俞正声,这堂党课在全国欢庆中共建党90周年之际更具特殊意义。而作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他的任何公开表态都不是个人的看法。
而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7·23”动车特大事故,作为前铁道部长,刘志军显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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